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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执行条例(节选四)

次 廉政律例 颁布功夫:2025-10-15 09:21:41

中央纪委国度监委网站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一节  搜    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为了网络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按划定报批后,能够依法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暗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段、物品、寓所、工作地址和其他有关处所进行搜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搜查该当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女性的身段,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时,该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眷属、其地点单元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调查人员该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眷属、见证人出示《搜查证》,要求其署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或者其眷属不在场,或者回绝署名、盖章的,调查人员该当在文书上记明。

  第一百四十五条  搜查时,该当要求在场人员予以共同,不得进行故障。对以暴力、威胁等步骤故障搜查的,该当依法造止。对故障搜查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查究司法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搜查取证工作,该当全程同步灌音录像。

  对搜查情况该当造作《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眷属、见证人署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或者其眷属不在场,或者回绝署名、盖章的,调查人员该当在笔录中记明。

  对于查获的重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搁置、存储地位该当拍照,并在《搜查笔录》中作出文字注明。

  第一百四十七条  搜查时,该当预防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合适在搜查现场的人在场。

  搜查人员该当遵从指挥、文化法律,不得擅自调换搜查对象和扩大搜查领域,严禁单独进入搜查区域。搜查的具体功夫、步骤,在执行前该当严格保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搜查过程中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的,依照查封、扣押的有关划定解决。

  第十二节  调    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按划定报批后,能够依法向有关单元和幼我调取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

  第一百五十条  调取证据资料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人员该当依法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必要时附《调取证据清单》。

  有关单元和幼我共同监察机关调取证据,该当严格保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调取物证该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留,或者依法该当返还,或者因保密工作必要不能调取原物的,能够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时,该当足以反映原物的表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该当调取原件。获得原件确有难题或者因保密工作必要不能调取原件的,能够调取副本或者复造件。

  调取物证的照片、录像和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造件的,该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物、原件的原因,原物、原件存放地址,造作过程,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并由调查人员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持有人署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署名、盖章或者回绝署名、盖章的,该当在笔录中记明,由见证人署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调取表文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该当交由拥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出具中文译本。中文译本该当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  网络、提取电子数据,可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该当予以扣押、封存并在笔录中纪录封存状态。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能够采取调取、勘验查抄措施,通过现场或者网络远程网络、提取电子数据,但该当在笔录中记明不能扣押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址或者电子数据的起源等情况。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采取前款划定方式网络、提取电子数据的,能够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有关证据,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网络、提取的电子数据,足以保障齐全性,无删除、批改、增长等情景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网络、提取电子数据,该当造作笔录,纪录案由、对象、内容,网络、提取电子数据的功夫、地址、步骤、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体式、齐全性校验值等,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署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署名或者回绝署名的,该当在笔录中记明,由见证人署名或者盖章。有前提的,该当对有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一百五十四条  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原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该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退还,并解决交代手续。

  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按划定报批后,能够依法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资料。

  对于被调查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被调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自动上交的财物和文件,依法必要扣押的,遵循前款划定解决。对于被调查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幼我用品,该当逐件登记,随案移交或者退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工作,该当全程同步灌音录像。

  查封、扣押时,该当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持有人回绝交出该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能够依法强造查封、扣押。

  调查人员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该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持有人进行盘点查对,开劣锥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署名或者盖章。持有人不在场或者回绝署名、盖章的,调查人员该当在清单上记明。

  查封、扣押财物,该当为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须的生涯用度和物品。

  第一百五十七条  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有关财物,以及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必要时能够依法扣押其权势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调查人员该当在查封清单上记明有关财物的地点地址和特点,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势证书被扣押的情况,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署名或者盖章。持有人不在场或者回绝署名、盖章的,调查人员该当在清单上记明。

  查封、扣押前款划定财物的,必要时能够将被查封财物交给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生活。调查人员该当奉告生活人妥善生活,不得对被查封财物进行转移、变卖、毁损、抵押、赠予等处置。

  调查人员该当将《查封/扣押通知书》投递不动产、出产设备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的登记、治理部门,奉告其在查封期间不容解决抵押、让渡、销售等权属关系调换、转移登记手续。有关情况该当在查封清单上记明。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已经解决抵押登记的,监察机关在执行充公、追缴、责令退赔等决按时该当实时通知抵押权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查封、扣押下列物品,该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置:

 。ㄒ唬┎榉狻⒖垩罕肀摇⒔鹨楸Α⑽奈铩⒚笞只约捌渌灰追直嬲嫖钡墓笾匚锲,具备当场密封前提的,该当当场密封,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资料上署名并记明密封功夫。不具备当场密封前提的,该当在笔录中记明,以拍照、录像等步骤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查封、扣押的贵重物品必要鉴定的,该当实时鉴定。

 。ǘ)查封、扣押存折、银行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拥有肯定特点可能证明案情的现金,该当记明特点、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当场密封,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资料上署名并记明密封功夫。

 。ㄈ┎榉狻⒖垩阂姿鸹佟⒚鹗А⒈渲实炔灰顺志帽A舻奈锲芬约坝邢哑谙薜目ā⑷,该当在笔录中记明,以拍照、录像等步骤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或者经审批委托有关机构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存入专用账户生活,待调查终结后一并处置。

 。ㄋ模┒杂谀芄蛔魑ぞ菔褂玫墓嘁袈枷瘛⒌缱邮荽娲⒔橹,该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造、复造的功夫、地址、规格、类别、利用长度、文件体式及长度等,造作清单。具备查封、扣押前提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该当密封保留。必要时,能够请有关机关协助。

 。ㄎ澹┒员坏鞑槿耸褂梦シǚ缸锼糜牒戏ㄊ杖牍餐褐玫牟怀稍赘畹牟聘,能够先行查封、扣押。对无法宰割退还的财富,涉及违法的,能够经被调查人申请并经监察机关核准,由被调查人亲属或者被调查人委托的其他人员在监察机关监督下自行变现后上缴违法所得及孳息,也能够由监察机关在结案后委托有关单元拍卖、变卖,退还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门及孳息;涉及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措置,并注明涉嫌犯罪所得及孳息数额。

 。┎榉狻⒖垩何O掌贰⑽ソ,该当实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凭据工作必要严格封存生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于必要启封的财物和文件,该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解决。重新密封时,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资料上署名、记明功夫。

  第一百六十条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该当按划定将涉案财物具体信息、《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录入并上传监察机关涉案财物信息治理系统。

  对于涉案款子,该当在采取措施后十五日以内存入监察机关指定的专用账户。对于涉案物品,该当在采取措施后三十日以内移交涉案财物生活部门生活。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专用账户或者移交生活的,该当按划定报批,将生活情况录入涉案财物信息治理系统,在原因解除后实时存入或者移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于已移交涉案财物生活部门生活的涉案财物,凭据调查工作必要,经审批能够一时挪用,并该当确保无缺。挪用实现后,该当实时送还。挪用和送还时,调查人员、生活人员该当当面盘点检验。生活部门该当对挪用和送还情况进行登记,全程录像并上传涉案财物信息治理系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被扣押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富,以及即将到期的汇票、本票、支票,依法必要销售或者变现的,依照本条例关于销售冻结财富的划定解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察机关等国度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后,该国度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监察机关续行查封、扣押的顺位与该国度机关查封、扣押的顺位一样。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该当实时进行核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该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解除查封、扣押的,该当向有关单元、原持有人或者近亲属投递《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附《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要求其署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立案调查之前,对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自动上交的涉案财物,经审批能够接管。

  接管时,该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会同持有人和见证人进行盘点查对,当场填写《自动上交财物登记表》。调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该当在登记表上署名或者盖章。

  对于自动上交的财物,该当凭据立案及调查情况实时决定是否依法查封、扣押。

  第十四节  勘验查抄、调查尝试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察机关按划定报批后,能够依法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电子数据等进行勘验查抄。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依法必要勘验查抄的,该当造作《勘验查抄证》;必要委托勘验查抄的,该当出具《委托勘验查抄书》,送拥有专门知识的人解决。

  第一百六十八条  勘验查抄该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主持,约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毖椴槌榭龈玫痹熳鞅事,并由参与勘验查抄人员和见证人署名或者盖章。

  勘验查抄现场、拆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该当全程同步灌音录像。对现场情况该当拍摄现场照片、造作现场图,并由勘验查抄人员署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为了确定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某些特点、中伤情况或者生理状态,能够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查抄。必要时能够礼聘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查抄。查抄女性身段,该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被调查人回绝查抄的,能够依法强造查抄。

  人身查抄不得选取侵害被查抄人性命、健全或者贬低其名望、人格的步骤。对人身查抄过程中知悉的幼我隐衷,该当严格保密。

  对人身查抄的情况该当造作笔录,由参与查抄的调查人员、查抄人员、被查抄人员和见证人署名或者盖章。被查抄人员回绝署名、盖章的,调查人员该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一百七十条  为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辰,经审批能够依法进行调查尝试。调查尝试,能够礼聘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也能够要求被调查人、被害人、证人参与。

  进行调查尝试,该当全程同步灌音录像,造作调查尝试笔录,由参与尝试的人署名或者盖章。进行调查尝试,不容所有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的行为。

  调查尝试的前提与事务发生时的前提有显著差距,或者存在影响尝试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景的,调查尝试笔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凭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调查人员在必要时,能够依法让被害人、证人和被调查人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者场所进行辨认;也能够让被害人、证人对被调查人进行辨认,或者让被调查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

  辨认工作该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主持进行。在辨认前,该当向辨认人具体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点,预防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并奉告辨认人作虚伪辨认该当承担的司法责任。几名辨认人对统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该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辨认该当形成笔录,并由调查人员、辨认人署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二条  辨认人员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辨认时,该当在不露出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辨认,并为其守旧奥秘。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组织辨认物品时通常该当辨认实物。被辨认的物品系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或者存在不便搬运等情况的,能够对实物照片进行辨认。辨认人进行辨认时,该当在辨认出的实物照片与附纸骑缝上捺指印予以确认,在附纸上写明该实物涉案情况并署名、捺指印。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对于难以找到类似物品的特定物,能够将该物品照片交由辨认人进行确认后,在照片与附纸骑缝上捺指印,在附纸上写明该物品涉案情况并署名、捺指印。在辨认人确认前,该当向其具体询问物品的具体特点,并对确认过程和了局形成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  辨认笔录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凭据:

 。ㄒ唬┍嫒掀鹜非笆贡嫒先思奖嫒隙韵蟮;

 。ǘ)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ㄈ┍嫒隙韵竺挥谢旌显谟涤欣嗨铺氐愕钠渌韵笾,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切合划定的,但特定辨认对象之表;

 。ㄋ模┍嫒现懈嫒先讼灾凳净蛘呦灾兄溉舷右傻;

 。ㄎ澹┍嫒喜皇窃诘鞑槿嗽敝鞒窒陆械;

 。┪シ从泄鼗,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景。

  辨认笔录存在其他瑕疵的,该当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作出综合判断。

  第十五节  鉴    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察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划定报批后,能够依法进行鉴定。

  鉴按时该当出具《委托鉴定书》,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送交拥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察机关能够依法发展下列鉴定:

 。ㄒ唬┒宰旨!⒂∷⑽募、污损文件、造成功夫不明的文件和以其他大局阐发的文件等进行鉴定;

 。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政管帐资料及有关财物进行管帐鉴定;

 。ㄈ┒员坏鞑槿恕⒅と说男形芰行牧椴〖;

 。ㄋ模┒匀颂逶斐傻那趾蛘咚酪蚪腥松砩送鲆窖Ъ;

 。ㄎ澹┒怨嘁袈枷褡柿辖屑;

 。┒砸虻缱有畔⒓际趵枚鱿值淖柿霞捌渑缮锝械缱邮菁;

 。ㄆ撸┢渌芄灰婪ń械淖ㄒ导。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察机关该当为鉴定提供必要前提,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资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调查人员该当明确提出要求鉴定事项,但不得暗示或者胁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定见。

  监察机关该当做好检材的生活和送检工作,记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的统一性和不被传染。

  第一百七十八条  鉴定人该当在出具的鉴定定见上署名,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个鉴定人的鉴定定见不一致的,该当在鉴定定见上记明吩扃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别离署名。

  监察机关对于法庭审理中依法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该当予以协调。

  鉴定人有意作虚伪鉴定的,该当依法查究司法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调查人员该当对鉴定定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定见,该当奉告被调查人及有关单元、人员,投递《鉴定定见奉告书》。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单元、人员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查切合法定要求的,该当按划定报批,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鉴定定见奉告情况能够造作笔录,载明奉告内容和被奉告人的定见等。

  第一百八十条  经审查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补充鉴定:

 。ㄒ唬┘谌萦邢灾怕┑;

 。ǘ)发现新的有鉴定意思的证物的;

 。ㄈ┒约ㄖの镉行碌募ㄒ蟮;

 。ㄋ模┘ǘ黄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ㄎ澹┢渌匾钩浼ǖ那榫。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审查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重新鉴定:

 。ㄒ唬┘ǚㄊ轿シɑ蛘呶シ从泄刈ㄒ导际跻蟮;

 。ǘ)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前提的;

 。ㄈ┘ㄈ擞幸庾鞒鲂槲奔ɑ蛘呶シ椿乇芑ǖ;

 。ㄋ模┘ǘ揪菹灾患暗;

 。ㄎ澹┘觳男槲被蛘弑话芑档;

 。┢渌玫敝匦录ǖ那榫。

  决定重新鉴定的,该当另行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凭据司法律规等划定,监察机关能够指派、礼聘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汇报。

  第十六节  技术调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察机关凭据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必要,遵循划定的权限和法式报经核准,能够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依照划定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度有关法律机关依法执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监察机关该当出具《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委托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和《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合用对象情况表》,送交有关机关执行。其中,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委托有关执行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还该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技术调查措施的期限依照监察法的划定执行,期限届满前未解决延期手续的,到期自动解除。

  对于不必要持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监察机关该当按划定实时报批,将《解除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康粱有关机关执行。

  必要依法调换技术调查措施种类或者增长合用对象的,监察机关该当重新解决报批和委托手续,依法送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于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网络的信息和资料,依法必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监察机关该当按划定报批,出具《调取技术调查证据资料通知书》向有关执行机关调取。

  对于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网络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资料,监察机关该当造作书面注明,写明获取证据的功夫、地址、数量、特点以及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核准机关、种类等。调查人员该当在书面注明上署名。

  对于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证据资料,若是使用该证据资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该当采取不露出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步骤等;ご胧。必要时,能够建议由审判人员在庭表进行核实。

  第一百八十七条  调查人员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度奥秘、工作奥秘、贸易奥秘、幼我隐衷和幼我信息,该当严格保密。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资料,只能用于对违法犯罪的调查、告状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处。

  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资料,该当经审批实时销毁。对销毁情况该当造作纪录,由调查人员署名。

  第十七节  通    缉

  第一百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对在逃的该当被留置人员,依法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的,该当按划定报批,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送交执行时,该当出具《通缉决定书》,附《留置决定书》等司法文书和被通缉人员信息,以及承办单元、承办人员蹬仔关情况。

  通缉领域超出本行政区域的,该当报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出具《通缉决定书》,并附《留置决定书》及有关资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国度监察委员会依法必要提请公安部对在逃人员颁布公安部通缉令的,该当先提请公安部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如情况垂危,能够向公安部同时出具《通缉决定书》和《提请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函》。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报请国度监察委员会提请公安部颁布公安部通缉令的,该当先提请本地公安机关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第一百九十条  监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抓获被通缉人员的通知后,该当立即核实被抓获人员身份,并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幼时以内派员解决交代手续。边远或者交通不便地域,至迟不得超过三日。

  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将被抓获人员送往本地监察机关留置场所一时照管的,本地监察机关该当接管,并保险一时照管期间的安全,对工作信息严格保密。

  监察机关必要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将被抓获人员带回的,该当按划定报批,请本地同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提请协助时,该当出具《提请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函》,附《留置决定书》复印件及有关资料。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被通缉人员已经归案、殒命,或者依法撤销留置决定以及发现有其他不必要持续采取通缉措施情景的,该当经审批出具《撤销通缉通知书》,送交协助采取原措施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撤销网上追逃措施的,监察机关该当出具《撤销网上追逃通知书》,送交协助采取原措施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八节  限度出境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预防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逃匿境表,按划定报批后,能够依法决定采取限度出境措施,交由移民治理机构依法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限度出境措施该当出拥有关函件,与采取限度出境措施决定书等文书资料一并送交移民治理机构执行。其中,采取边控措施的,该当附《边控对象通知书》;采取法定不核准出境措施的,该当附《法定禁绝出境人员报备表》。

  第一百九十四条  限度出境措施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到期自动解除。

  到期后仍有必要持续采取边控措施的,该当按原法式报批。承办部门该当出拥有关函件,在到期前与《耽搁限度出境措施期限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治理机构执行。延持久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到期后仍有必要持续采取法定不核准出境措施的,该当在报备期满三日前按划定再次解决法定不核准出境人员报备手续。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察机关接到港口移民治理机构查获被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边控对象的通知后,该当于二十四幼时以内达到港口解决移交手续。无法实时达到的,该当委托本地监察机关实时前往港口解决移交手续。本地监察机关该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于不必要持续采取限度出境措施的,该当按划定报批,实时予以解除。承办部门该当出拥有关函件,与《解除限度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治理机构执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在重要垂危情况下,经审批能够依法直接向港口地点地港口移民治理机构提请解决一时限度出境措施,期限不超过七日,不能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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