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职务犯罪解读--粉碎选举罪
起源:中央纪委国度监委网站 颁布功夫:2019-12-06
16:40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划定了粉碎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度机关辅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糊弄、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伎俩粉碎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褫夺政治权势。”
一、本罪的主体
粉碎选举罪的主体是通常主体,凡是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组成本罪。但有些粉碎选举的行为,如有意虚伪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调换、伪造、虚报选举了局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能力执行。
二、本罪的客体
我国刑法对粉碎选举罪的划定是在第四章加害公民人身权势、民主权势罪之中的。粉碎选举罪加害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势和国度的选举造度。选举权势蕴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势是公民根基的政治权势,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度权势的更要标志。选举造度是国度的重要造度,是对国度民主政治的根基;。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
粉碎选举罪在主观方面阐发为有意。其犯罪的动机能够有好多种,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定见,等等。
四、本罪的客观阐发
粉碎选举罪在客观方面阐发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度机关辅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糊弄、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伎俩粉碎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粉碎选举的行为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度机关辅导人员的活动中。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度机关辅导人员以表的选举,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集体的选举,企业、事业单元的辅导人员的选举等,不属于粉碎选举罪的粉碎选举。
2.拥有粉碎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粉碎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伎俩多种多样,重要有:(1)暴力伎俩;(2)威胁伎俩;(3)糊弄伎俩;(4)贿赂伎俩;(5)伪造选举文件;(6)虚报选举票数;(7)其他伎俩,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等等。
3.情节严重。仅有粉碎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能以粉碎选举罪论处。
五、本罪的立案尺度
凭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划定了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柄粉碎选举的立案尺度:
1.以暴力、威胁、糊弄、贿赂等伎俩,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至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了局不真实的;
2.以暴力粉碎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以至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了局或者强行颁发合法选举无效、犯法选举有效的;
4.聚多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有意侵扰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景。
六、重特大案件尺度
凭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窥伺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尺度(试行)》(高检发〔2001〕13号),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柄执行的粉碎选举案重大案件尺度为:(1)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执行粉碎选进行为,获得县级辅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特大案件尺度为:(1)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执行粉碎选进行为,获得市级以上辅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七、粉碎选举罪与通常违法行为的界限
凭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的划定,为保险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粉碎选举,违反治安治理划定的,依法赐与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糊弄或者其他犯法伎俩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诉、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造、报仇的。国度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该当依法赐与处罚。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能够达到犯罪的严重水平。实际中,我们该当凭据事实、情节、后果、风险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水平,分辨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粉碎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通常违法行为处置。
(中央纪委国度监委网站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