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百问百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划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能够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该当对其品评教育或者耽搁预备期;情节较重的,该当取缔其预备党员资格。”该划定明确了对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查究党纪责任的3种方式,即品评教育、耽搁预备期和取缔预备党员资格。
遵循党章划定,党的纪律是整个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推广党员使命,也就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因而,预备党员若是有违犯党纪的行为,也该当遵循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等党内律例查究其党纪责任。但是,由于预备党员不等同于正式党员,不能齐全依照对正式党员查究党纪责任的方式来处置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在党章划定的耽搁预备期和取缔预备党员资格2种处置方式之表,凭据监督执纪工作和党员教育治理工作实际,又增长了对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预备党员可予以品评教育的处置方式。
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查抄机关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预备党员涉嫌违纪必要查究党纪责任的,该当在立案审查,并经审理形成处置定见报请本机关掌管人核准后,对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建议耽搁其预备期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较重建议取缔其预备党员资格的,遵循《中国共产党处罚违纪党员核准权限和法式划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划定向预备党员地点党组织提出版面建议,预备党员地点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该当选取并交由预备党员地点党支部党员大会会商形成决定,呈报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核准后作出处置决定。其中,决定赐与预备党员耽搁预备期处置的,只能耽搁一次预备期,且耽搁功夫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查抄机关拟赐与预备党员品评教育处置的,不必要立案审查,不必要推广审理法式,不必要向预备党员地点党组织提出版面建议,能够在报请本机关掌管人核准后,直接赐与预备党员品评教育。